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伟荣: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芳诉被告张伟荣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36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3000元人民币;并承担以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该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照LPR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2年11月0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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