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孙国英:
原告徐荣庆诉被告孙国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予原告徐荣庆与被告孙国英离婚;二、驳回原告徐荣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荣庆、被告孙国英各负担60元(此款原告徐荣庆已预交,被告孙国英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徐荣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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