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文琼:
原告蒋月美诉被告刘文琼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文琼返还原告蒋月美购房款、补贴费用60000元,并赔偿原告蒋月美资金利息损失4000元,合计64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蒋月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蒋月美承担1045元、被告刘文琼承担1455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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