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英杰:
原告靳德忠、龚顺英诉被告沈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沈英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靳德忠、龚顺英返还借款本金932900元并承担以本金2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以本金682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40元,由被告沈英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1364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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