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息明、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丽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丽琴、王息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对(2018)苏0482民初464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确认的江苏鑫特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350万元、利息55万元以及自2019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未支付借款本金3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常州市瑞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779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金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张丽琴、王息明(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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