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4272号
杨国栋:
原告庄金福诉被告杨国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杨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庄金福支付货款人民币5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杨国栋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杨国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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