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40号
苗金文、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袁建忠与苗金文(身份证号320422196901093614)、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1266150F)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峰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苗金文、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苗金文、常州市金坛兴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4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李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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