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国祥:
原告董煜珲诉被告张国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2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张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董煜珲房租人民币15000元。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张国祥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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