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葛列平:
原告许六孝诉被告葛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葛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许六孝货款人民币100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许六孝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原告许六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葛列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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