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晨光:
原告李惠俊诉被告周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惠俊借款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晨光负担(该款原告李惠俊已预交,被告周晨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李惠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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