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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利民、第三人周荣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15 11:18:24 浏览次数:2050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荣兴:

    原告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利民、第三人周荣兴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常州市金坛开发区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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