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学东:
原告南京仟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姚学东买卖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720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南京仟亿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姚学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仟亿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12519.7元及律师费3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38元,公告费780元,合计7218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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