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5826号
高琴仙:
原告张才英诉被告高琴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5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琴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张才英劳务费14594元,并承担以145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元,由被告高琴仙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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