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27号
狄兆锋、代阳志、万刚、徐敏、纪艳祥、朱超、黄肃敏、许飞宇、叶云浩、吴浩杰、戴春红、张爱国、葛强、查夕彬、王军、易俊卿、沈剑、孙扬、黄雪兵、马永江:
本院在执行狄兆辉、狄兆锋、马永江、代阳志、万刚、徐敏、赵迪、纪艳祥、朱超、黄肃敏、顾成德、许飞宇、叶云浩、吴浩杰、戴春红、张爱国、葛强、缪文帅、查夕彬、王卓尔、王军、易俊卿、王彬彬、沈剑、孙扬、朱华松、黄雪兵寻衅滋事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卓尔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狄兆锋(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05080017)、代阳志(身份证号码341224198911123130)、万刚(身份证号码320481198811053255)、徐敏(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12264854)、纪艳祥(身份证号码32082319791123521X)、朱超(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07173219)、黄肃敏(身份证号码320423197002072431)、许飞宇(身份证号码320823198112203814)、叶云浩(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06070417)、吴浩杰(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05232017)、戴春红(身份证号码320481197805190830)、张爱国(身份证号码320481198106107852)、葛强(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11050034)、查夕彬(身份证号码32042319640821161X)、王军(身份证号码320481197906260017)、易俊卿(身份证号码320481199010235010)、沈剑(身份证号码320481198906190076)、孙扬(身份证号码320481198702190015)、黄雪兵(身份证号码320481198207120036)、马永江(身份证号码320481197509037014)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一、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王卓尔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向你们公告送达被执行人王卓尔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本院(2022)苏0413执异127号执行裁定书及(2020)苏0413执3768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其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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