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5823号
胡建琴:
原告周洪生诉被告胡建琴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洪生与被告胡建琴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周洪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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