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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洪生诉被告胡建琴离婚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0/21 10:15:06 浏览次数:2410

 

         

 

       

 

 (2022)苏0413民初5823号

胡建琴:

    原告周洪生诉被告胡建琴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5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周洪生与被告胡建琴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周洪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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