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4700号
金绿梅:
原告蔡忙生诉被告金绿梅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初47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忙生撤回对被告金绿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由原告蔡忙生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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