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44号
朱金龙、安朝献、安朝凤、段泽金、汪义夫、段光永、安丰:
本院在执行朱金龙、董叶亮、尹显中、汪义友、安朝凤、张厚路、安朝献、安士才、段泽金、段玉、汪义夫、段光永、翟付奎、段泽会、段泽好、关加付、安朝付、张玉村、朱彦刚、安丰敲诈勒索一案中,被执行人段泽会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朱金龙(身份证号码34212719740907891X)、安朝献(身份证号码341225198502038978)、安朝凤(身份证号码341225198604168933)、段泽金(身份证号码342127198406258952)、汪义夫(身份证号码342127196208239110)、段光永(身份证号码34122519880930891X)、安丰(身份证号码342127197604158931)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4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段泽会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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