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辉:
原告史世俊诉被告王恺、葛鑫、赵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2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135781.1元。二、被告葛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103694.5元;三、被告赵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史世俊垫付款48129.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614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合计6884元,由被告王恺负担3250元、被告葛鑫负担2482元、被告赵辉负担1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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