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聂金峰:
本院在执行林海东与尹建明、聂金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尹建明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聂金峰(身份证号码130425196409228111)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一、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撤销(2022)苏0413执恢622号执行案件。终结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4)天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解除对尹建明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二、向你公告送达申请执行人林海东提交的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撤销本院(2022)苏0413执异160号执行裁定书并恢复对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天商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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