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褚乃杰:
原告石辉诉被告褚乃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石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辉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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