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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须照、王来娣、陆渊、王国芳、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6 19:45:29 浏览次数:203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2022)苏0413民初6543号

 

王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常州益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须照、王来娣、陆渊、王国芳、王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54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85795.09元、利息8004.12元(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8月4日),暂合计:2993799.21元,及上述款项自2022年8月5日起直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2、确认原告对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抵押给原告的房屋(金坛区凯尔尚郡花园6幢104室、金坛区华苑二村7-301室)享有抵押权,如被告一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有权对被告抵押的房屋进行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145万元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原告有权继续向被告一追偿;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五对被告一上述债务在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5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五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代理费)138000元;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为3131799.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1月17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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