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文静:
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物业公司)诉被告马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马文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人民币9543元(截至到2022年7月10日止),并支付滞纳金3000元,合计人民币12543元。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常州金坛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80元,被告马文静承担107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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