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科梅: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科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科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9206.43元,支付利息、手续费(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2020年9月16日),并支付自2020年9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手续费、违约金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二、驳回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李科梅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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