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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欢诉被告姚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6 20:20:51 浏览次数:199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姚爱琴:

原告陈欢诉被告姚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584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姚爱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陈欢支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并以承担以借款人民币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保全费人民币1270元,合计3970元,由被告姚爱琴承担。(该款原告陈欢已预交,被告姚爱琴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陈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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