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印文菊:
原告陈新龙诉被告印文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印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龙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4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9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印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龙支付违约金2800元;三、被告印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新龙支付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代理费3500元;四、驳回原告陈新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印文菊负担(该款原告陈新龙已预交,被告印文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陈新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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