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
本院受理原告顾国祥诉被告周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37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自诉讼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直至实际还清时止;2、被告承担所有诉讼及保全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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