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小兰、王保祥:
本院受理原告沈正华诉被告王小兰、王保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51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元,支付从2020年1月7日起2020年8月20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并承担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1月0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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