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琴、常州市金坛区威尼斯浴场有限公司、戴昌海:
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琴、常州市金坛区威尼斯浴场有限公司、戴昌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确认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昌海于2012年4月27日签订的《金城商业广场商铺租赁经营合同》于2022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戴昌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510178元并承担自2022年7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利率上浮50%计算的违约金(其中1181600元按3.85%上浮50%计算,328578元按3.7%上浮50%计算)。三、被告戴昌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11369元(计算至2022年7月29日)、赔偿损失人民币285500元,合计人民币396869元。四、被告戴昌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告王琴、常州市金坛区威尼斯浴场有限公司对被告戴昌海的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债务负连带责任。六、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6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965元,由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462元,被告戴昌海、王琴、常州市金坛区威尼斯浴场有限公司负担15503元 。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常州市金坛中大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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