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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海、朱建琴、朱菊华、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18 17:17:46 浏览次数:196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朱菊华: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洪海、朱建琴、朱菊华、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4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赵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93612.47元,支付利息8203.36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4月29日),以及自2022年4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被告赵洪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22000元。三、被告朱建琴、朱菊华、李华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79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5349元,由被告赵洪海、朱建琴、朱菊华、李华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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