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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高冬生申请执行陆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2/11/22 15:49:27 浏览次数:1745

常 州 市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71号

陆洪春:

    本院在执行高冬生申请执行陆洪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颜菊仙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已审查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请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2)苏0413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陆洪春的执行异议请求。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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