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6430号
蒋秋红:
本院受理原告朱炳发与被告蒋秋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原告朱炳发与被告蒋秋红签订的《金坛区房地产中介协会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8月29日解除。二、被告蒋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炳发支付人民币1200000元。三、驳回原告朱炳发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朱炳发负担900元,由被告蒋秋红负担11000元。诉讼费、保全费原告朱炳发已预交,被告蒋秋红应当负担的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朱炳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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