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74号
于星、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228169689)、于星(身份证号320482198102240118)、卢婵娟、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899741656)、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95549197N)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星、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星、江苏龙于工坊钓具有限公司、常州市子卢化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对常州市金坛金华星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河头薛庄村许巷组的不动产(房屋所有权证号CZ0100245、 CZ0100246,租赁面积3023.2平方米)享有带租拍卖的权利(租赁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二、驳回常州市金坛磁性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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