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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初5477号
闫成小、戴纯亮:
原告郑熠诉被告闫成小、戴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闫成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郑熠支付货款人民币3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戴纯亮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郑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0元、保全费620元,由被告闫成小、戴纯亮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径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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