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卞荣俊:
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卞荣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卞荣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96.54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卞荣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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