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传亮、常州亮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俊诉被告周传亮、常州亮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98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原告的律师代理费11600元及保函费1000元由两被告承担;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2月08日下午14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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