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华勇:
本院受理原告王抗美、袁鹏宇、袁国平诉被告王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83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王华勇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2000元,并支付(以132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同业拆借利率计算从2022年5月23日起至付清借款本金为止)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王华勇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2月1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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