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祥诉被告潘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784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从2022年5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偿还之日止,以年息1.5分计算的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01月11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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