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伟:
原告孔凡平诉被告王伟、张小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孔凡平支付劳务费人民币13240元。二、驳回原告孔凡平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元,由被告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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