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执异168号
赵洪卫:
本院在执行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赵洪卫(身份证号码37280119651202263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作出(2022)苏041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被执行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向你公告送达被执行人临沂永泰运输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其复议请求为撤销本院(2022)苏0413执异168号执行裁定,不予执行(2022)苏0413执3722号案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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