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缪小清:
原告汤红娣诉被告缪小清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准许原告汤红娣与被告缪小清离婚;二、驳回原告汤红娣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汤红娣、被告缪小清各半负担(此款原告汤红娣已预交,被告缪小清应负担部分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汤红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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