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413民监11号
杭小华:
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陈红梅诉原审被告汤小军、杭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413民监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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