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田金罗:
原告杨林诉被告田金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田金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杨林返还代收款人民币2200元及利息(以2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杨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田金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田金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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