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冯国祥、沈玲娣:
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斐、蒋艳、冯国祥、沈玲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吴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5967.75元,支付利息5028.08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5月24日),以及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二、被告吴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其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7000元。三、被告蒋艳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如被告吴斐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期限、数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冯国祥、沈玲娣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62-1-10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042195,坛国用(2005)第4254号,0042195-1]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金额45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70元,由被告吴斐、蒋艳、冯国祥、沈玲娣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吴斐、蒋艳、冯国祥、沈玲娣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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