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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邹志华、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8 17:19:59 浏览次数:248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邹志华、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诉被告邹志华、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9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支付拖欠的法律顾问服务费60000元。二、被告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支付2020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2910.54元、2021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1732.65元、2022年度法律顾问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577.82元(以上损失均算至2022年7月20日),以上合计5221元。三、被告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支付法律顾问服务费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四、被告邹志华对被告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中的20000元、逾期支付利息损失2910.54元及2022年7月20日之后的逾期支付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沙法律服务所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6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源溶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邹志华对案件受理费中的18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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