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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旺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2 9:44:56 浏览次数:253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周旺群:

    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周旺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周旺群于2018年10月22日签订的《金坛区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二、被告周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十四组地块(11)15.3亩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腾空并清理完毕后将土地返还给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三、被告周旺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支付2022年度承包金13770元,支付滞纳金4131元,合计17901元,并按每年1377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2月31日起至土地实际腾让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四、驳回原告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罗村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周旺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248元,由被告周旺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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