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丹伟:
原告汤欢诉被告王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王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汤欢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二、驳回原告汤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汤欢负担75元、被告王丹伟负担725元(该款原告汤欢已预交,被告王丹伟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汤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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