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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宜兴市东英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宏辉铝业有限公司、常州市英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明爵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李军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 16:22:59 浏览次数:123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李军:

    原告宜兴市东英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宏辉铝业有限公司、常州市英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常州市明爵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李军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6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自公司成立以来至今的公司所有的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供原告常州市明爵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英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东英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宏辉铝业有限公司查阅,上述载明的材料由原告在正常营业时间内查阅,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查阅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二、驳回原告常州市明爵玻璃有限公司、常州市英威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宜兴市东英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宏辉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江苏常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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