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彬: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尧塘李珍生鲜超市诉被告韩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02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书等诉讼文书。原告金坛区尧塘李珍生鲜超市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0650元,并承担以20650元货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8日9:00在本院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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