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高华栋:
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诉被告沈剑、第三人高华栋、滕章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5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原告王军强、吕亚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王军强、吕亚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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