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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诉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15 17:19:14 浏览次数:239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

    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诉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苏0413民初8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城建数码影像制作中心支付声像档案制作费847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悦汽车部件(江苏)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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